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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口化妆品试点电子标签

来源:本刊杂志社    作者:admin    点击:    发布时间:2026年05月18日

  本报北京5月17日电  (记者欧阳洁)海关总署近日对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》进行系统性修订,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根据新办法,自5月11日在上海市开展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,待条件成熟,逐步向全国其他口岸复制推广试点经验,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将逐步成为行业标配。

  上海海关副关长骆江洪介绍,使用电子标签后,消费者只需用手机扫码,就能看到官方备案的、完整真实的产品信息,标签内容清晰透明、真伪可查。对进口企业来说,既节省包装印刷、人工贴标等成本,也实现标签信息的线上动态更新,加速新品上市节奏,便于实现产品追溯管理。

  试点实行“名单制”管理,参与企业须为注册地址在上海浦东新区的企业,且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规遴选确认。申报环节依托海关与药监部门的数据共享、业务联通机制,海关将直接调用药监部门的试点产品电子数据进行自动比对,缩短人工审单时间,提升通关速度。

  “进一步深化与国内药监等部门协同联动。”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李劲松介绍,新办法取消进口化妆品收货人、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,取消化妆品指定或认可场所存放要求。优化检验地点设置,将进口化妆品检验地点从口岸调整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目的地,出口化妆品可由海关总署指定检验地点,企业生产经营更加自主灵活。新办法创新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模式,为中小微企业出海拓市场量身定制“轻量化”高效便捷通关服务。取消首次进口化妆品特殊管理要求,优化展品监管,扩大进口化妆品免予检验样品适用范围。

  此次办法修订优化进口化妆品样品、展品监管要求。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副局长孔晓邦介绍,新办法对符合要求的进口化妆品样品、展品,实施便利化通关政策,予以快速放行,助力企业开展新品试验、样品测试、展会展示,缩短新品上市周期,也让消费者更快体验到国际新品。同时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流向管理台账,样品、展品试用完毕后,要按照规定进行退运、销毁等,实现全流程闭环监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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